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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通知
日期:2016-05-12 点击量:22736

辽住建〔2016〕6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要求,提高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是指建筑工程项目部设置视频监控监控中心(室),通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料堆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实时图像监控管理。

二、凡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均应设置视频监控中心(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配置监控点数。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可在工程安措费中列支。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施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提交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加强对现场视频监控设施的保护,确保信息有效传输。施工现场应确定至少1名能熟练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施工现场要确保施工作业期间视频监控设施正常开机运行,音视频信息至少要保存15天以上。在重点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期间,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机运行。

五、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施。

六、监理单位应将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未及时安装或未按要求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对施工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尚未开展的,要督促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积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八、本通知下发后,城市市区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已经开工项目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要及时补安。凡未按照要求安装监控设施的,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视为不合格,并不得参与安全、质量评优和示范工地的评比。

九、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市、绥中和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建设工程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落实情况月报表

联系人:王光照

联系电话:024-23447992 23447693(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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